【 信息发布时间:2005-02-0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编者按:早在1996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意识到在我国建立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对于建立完善的建设市场机制的重大意义。2002年,建设部还正式把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保险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管理重点先后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目前我国担保、保险制度的推进状况不尽如人意。究竟怎样推进这项工作呢?本文作者针对我国工程担保、保险制度推进过程的实际,通过广泛调研,提出了一些思考,值得业界关注。
思考之一:推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可采取的对策
——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在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是顺利还是曲折,是节约社会成本还是浪费社会成本,政府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也要克服在推进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直接对企业发布各种指令的传统做法。政府在推进这项工作过程中,要做的主要事情是排除体制和政策障碍,确定强制品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
——法律法规局部强制,形成制度。抓住修改《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时机,建立与担保、保险相关的基本规则。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部分工程担保和保险品种。一般来讲,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宜强制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但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维护市场秩序出发,政府有必要强制推行一些担保品种。而且,还应该对于所有的工程强制推行事关社会保障的保险品种。
——调整相关政策。适时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和会计制度;丰富并完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时废止过时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相关文件。
——完善市场机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逐步让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准入的控制作用。政府逐步从直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领域退出,由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加以约束和控制。
——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包括多方面,如投资决策责任、发承包决策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也牵涉到所有制、投融资体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改革,以及合同、索赔、财产赔偿等一系列的制度改革。这是树立全行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性工作。
——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根据我国加入WT0,开放担保、保险市场的承诺,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可以对部分国外有信誉、有资金实力的工程担保、保险公司开放。一方面可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带动我国本土的担保、保险公司的改革和业务水平提高。
——进行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工程担保和保险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持体系。在建设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进行。
——深化相关的体制和机制改革。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工程建设的投资领域,鼓励各种经济成分进行投资,使建设项目业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业主,真正为投资负责,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同时还应展开并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
——进行建筑市场体系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工程建设领域,凡是能够用市场调节的主体关系和市场秩序,要用市场手段加以调节,弱化行政手段的作用和管理范围。
思考之二: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对担保方式、担保额度、保费费率予以规范。担保方式应以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书为主,履约担保还可以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不提倡保证金(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在工程担保制度刚刚起步时,保额必须适中,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考虑可行性与操作性的问题。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招标人运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实行条款和费率的自由化改革。
保险条款应推陈出新,体现灵活性,增强针对性,更不能多年一成不变。作为一个保险产品的主条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共性,个性的可作为附加条款。如地震广东没有,暴雨、台风广东有西北就没有。工程的保险额也不必强求一致,可以是工程的总投资,也可以是工程风险最大部分的投资,基本没有风险的部分可以不保。当然,以工程的总投资作为工程保险额,保费费率相对会低一些;单以工程风险最大部分的投资作为工程保险额,保费费率相对会高一些。杭州湾大桥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之所以引人注目,一是突破了设计错误也作为建工一切险除外责任的禁区;(?????)二是投保额不是以工程的总投资作为基数,剔除了土地费用和其他一些没有风险的项目费用;三是引入了保险经纪。
结合使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与资质审批之间、工程保险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之间都具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当前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与经济手段的结合使用,逐步进行转换。要找准两种手段的结合点。如为了切实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规定在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时提交的必要文件。
思考之三: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步骤
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至2010年,我国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的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按照这样的目标和部署,至2010年,对于整个工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基础作用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雏形也应当能够基本形成。
基本形成的标志是:担保、保险制度的法制、政策环境基本齐备。投资l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合同中都涉及到工程担保、保险品种。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的收入占到全部基本建设投资的0.5%~1%。基本形成中外担保、保险企业相结合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中介服务体系。风险管理成为各类建设工程承包企业、中介服务组织、业主工程管理、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的一些行政管理手段被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所部分取代。形成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框架。
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讲,可以采取的步骤是法规制度先行,培育市场环境,持续深化体制改革,采用多种方式适时指导市场发展,及时进行政策修补和调整。用3~4年左右的时间创造基本的制度环境,同时进行宣传,制造舆论,培育主体,完善监管。用5~6年的时间进行实践探索,开展实践,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制定政策的基本思路。在至2010年的最后两年,进行法规政策的回顾、梳理和调整,形成基本成熟的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