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4-11-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我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探析
李 然
内容提要 我国重视工程风险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其管理制度亟待完善。本文从分析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必要性入手,提出其建立的现实性,和完善制度的几点建议,期待着以此化解转移建设工程领域多项风险,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建设过程的工程症结。
关键词 工程 风险管理 制度 探析
当前,中国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不远的将来会成为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之一。但是,我国的建筑业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证体系或是风险转移措施来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行为,实现规避风险,以致出现了大量问题。诸如:投标失误、工程延期、成本加大、工程款拖欠等等。这些问题在具备完善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已通过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迎刃而解。
1 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必要性分析
1.1 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减少各种风险,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一个工程项目从启动到完工,风险始终存在。在投资兴建之初,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就存在着决策风险;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确定性风险,出现自然灾害、爆炸、飞行物坠落等意外事故;项目建成后存在着收益预期和工程质量风险。而且还由于工程项目涉及业主、承包商、供应商、分包商以及操作劳务等各种经济关系。上述各种风险表明,我国有必要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以分散、转移、化解、规避风险,把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协调地发展。
1.2 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公平、健康竞争环境的需要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还不健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尽管《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等相继出台,但经历多年试点,作为抗风险手段的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险制度国家性法规却千呼万唤难出台。这一先天不足,让一些地方在试点推行工作中因没有依据而无所适从。从整体上看,我国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实行范围极为有限,基础还很薄弱,然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恰是市场化程度很高领域的需要。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是我们目前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
1.3 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需要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合同履约率很低。有建设单位原因,也有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违约,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施工单位资金运转困难;施工单位精力分散,粗制滥造,挪用工程款,因此,“胡子工程”屡见不鲜。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让第三方保前评审和保后跟踪管理、监督甲乙双方的行为,促使双方及时承诺兑现合同。弃恶扬善,支持讲求信誉方申请终止合同,并结算经费,防止加重损害自身利益。这样,就可以提高甲乙双方合同履约率,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继续蔓延。
1.4 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需要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建筑市场,我国企业要想在有风险的市场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市场信用机制的完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内建筑企业应尽快地熟悉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专注于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和服务意识,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国内建筑市场中得到锻炼而迅速壮大起来,进而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大市场的竞争。
2 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方法
2.1 转移工程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工程保证担保机制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与投资效益。主要有三种形式:
2.1.1 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报价时向招标人提供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或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承诺。采用投标保证金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1.2 承包商履约担保 它是指担保人对承包商确保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同业担保。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不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2.1.3 支付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总承包商“支付”担保,可以保证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向分包商付清全部工资和材料款。业主是工程担保制度最大受益者,然而承包商也收益非浅。
2.2 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工程保险机制
工程保险是一项双方通过一方付款得到另一方保障,从而使其一定风险实现转移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风险,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我国主要的工程保险有:
2.2.1 工程意外险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业的危险性。根据《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工程意外险属强制性保险,各施工企业均必须遵照执行。
2.2.2 职业责任险 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解决。
2.2.3 工程质量保修险 它是指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再以提供预留保修金的方式,保证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而是以施工企业就上述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的保费后出具相应保单的形式来替代。这样既能保证建筑物维修责任的落实,又可以释放巨额、长期搁置的保修金,投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修改中的《建筑法》将考虑增加用保险制度替代“预留”制度的条款。
3 大力推行和完善我国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业已明确,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使守信者得到酬偿,失信者受到惩罚。因此,为营造一个良性循环的氛围,对推行和完善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3.1 通过立法和加强合同管理,推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业务的开展
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险制度应加快立法,把相应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写进国家性法规,建立法律环境和信用机制。将业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采用法律经济手段,合理分析风险并有效控制风险,逐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同时,除在起草或修订有关合同文本时,注意参照FIDIC条款外,还应当抓紧研究制订各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3.2 培育担保人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
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除继续发挥银行作用外,还可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机构作担保人,以形成具有竞争性的担保人市场,重点发展承包商同业担保。培育和发展中介咨询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受被保人(业主或承包商等)委托,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索取赔偿,开展培训和风险咨询、风险管理技术的开发研究。
3.3 研究制定合理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建筑企业资金十分有限,建设单位资金也比较紧张,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具体收费标准,可以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类型、风险大小、信誉度等测定调控,明确保费列支和支付主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3.4 借助行业协会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需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根据协会工作特点拟实现下列目标:一是促进工程担保、保险工作及其成果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水平提高;二是加强工程担保、保险业在国内外各方面合作,扩大其社会影响,发挥它们在经济生活中所能起到的一种基本角色作用;三是普及工程担保、保险知识,培训合同、招投标、民事诉讼和仲裁等综合知识;四是促进各会员单位之间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鼓励会员单位与民间担保、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保险机构更多更具效率和影响力的沟通;五是出版和分发综合性的手册,其内容可包括工程担保、保险规则、实施程序、收费标准、分类等级等。行业协会还应继续对企业遇到的困难进行呼吁,推动问题的解决。
3.5 加大管理力度,通过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提高调控水平
首先,保险公司要根据开户银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资信证明,审计部门的验资证明,决定是否承担工程项目保险,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其次,保险公司专业服务要体现在承保前、承保中到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上,真正做到对工程项目专业化监管。再次,保险公司要加强工程风险管理力度,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担保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工程项目。通过调控手段,从根本上减少违约、工程纠纷和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避免劣质工程流入社会。
另外,我国可分步骤实施,先对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担保进行重点突破,然后再向差额保证担保、预付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分包保证担保、维修保证担保等种类扩展,以实现整体推进。至于工程保险,对有条件的工程可推行业主统一投保综合险,以避免不保或漏保现象,同时也可降低投保成本。
结束语
工程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建筑市场各个环节,包括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等。需在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市场价值经济规律,加快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风险管理制度,逐步代替过多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单努力使业主的建设投资风险得以化解,也要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化解承包商在建筑市场的风险,研究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