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件介绍
2001年5月16日,西安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西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实业公司华辉大厦建筑工程。工程为一层地下室,地上二层框架结构商场及八层砖混结构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签订时所执行的土建、安装及相应配套的有关文件,实行预算包干。双方还约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有关合同条款。2001年5 月20日建筑公司组织施工。2002年7月25日华辉大厦工程竣工,次日,双方组织验收,并交付使用。同年9月16日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20万元。此后双方为华辉大厦工程依据1998年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98定额”)取价,还是依据2002年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02定额”)取价结算而发生纠纷,后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诉称:建筑公司依据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已完成华辉大厦的全部施工任务。该工程2002年7月26日全部竣工验收。华辉大厦是“02定额”生效时的在建未完工程,应当依据“02定额”进行结算,实业公司要求按“98定额”进行结算毫无道理。请求法院判实业公司按“02定额”取价标准给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委托具有工程造价鉴定主体资格的某投资咨询公司,出具《华辉大厦工程造价结论》依据“98定额”取价17,566,356元,依据“02定额”取价18,972,676元。
实业公司辩称: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98定额”结算。
案例解析:
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土建、安装及相应配套的有关文件,实行预算包干。”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未写明“98定额”,但是合同签订的当时执行的就是“98定额”。虽然华辉大厦是“02定额”生效后完成的工程,但“02定额”等取价标准,属于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文件,不能以此推翻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取价标准。
建筑工程造价取价标准,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见及自治原则。双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为双方认可的“98定额”取价标准,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所以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98定额”取价标准计算华辉大厦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