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加入WTO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将更加趋于成熟,同时也给中国经济注入强大的动力和活力,特别是WTO的规则将促进中国贸易自由化,投资多元化,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并且拉动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入世改变了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驱使下,企业的市场竞争体现为信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和战略的竞争,迫使许多企业为做出准确的决策而寻求外部支持和借助于社会专家的力量予以帮助。咨询业就是能够提供这种专家式服务的专门机构,也就是说咨询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竞争越激烈,对咨询业服务的需求就越大,特别是我国入世后的经济环境对咨询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控制之下,咨询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与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入WTO后境外咨询机构肯定会看好中国这个新的市场进入我国,对我国的咨询业形成挑战。因此,如何发展我国的咨询业,采取何种对策将是我们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加入WTO后对我国咨询业的影响
WTO规则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原则,要求各国以关税减让或进口承诺等方式开放市场。这种市场准入将促使各国尽快纳入全球一体化系统,并遵守国际经济活动规则。
按照中国进入WTO所作的承诺,中国的咨询市场将加快开放的步伐。当国外咨询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我国现有的咨询业与国外同行必然同场竞技,争市场、争人员、争业务,必然造成冲击。由于境外咨询机构与境内相比,无论是在组织结构,还是在运行方式、执业范围上都有其先进之处,境内机构受到的威胁将是前所未有的。具体表现在:
●境外咨询机构的公司机制先进
境外咨询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大多为合伙人制,对其债是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形式往往增大了咨询事务所的责任风险,委托方愿意将咨询任务交给这一类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机构;所以这类企业信誉一般较佳,工作认真负责,不敢弄虚作假。同时这类咨询企业为了转移风险,往往在境外投保专业责任险,这一方面降低了自身责任风险,同时又更增大了信誉。基于此,我国加入WTO的初期大多数外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往往会倾向于委托这类境外咨询企业。
●境外咨询机构公正性较国内同类机构更好
境外咨询机构因为其公司机制大都为合伙无限责任公司,加之属于专业人士合伙制企业,集科学知识、技术、经验、信息为一体,不隶属于任何利益团体,不依靠某一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承揽业务,只能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来吸引客户,所以其公正性较好。而我国大多数有较好业务来源的咨询机构大多数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附属机构,国内这类企业虽然暂时解决了业务来源问题,但其公正性地位受到了损害,虽然我国实行了脱钩改制使咨询机构与原挂靠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及名称上彻底进行了脱钩,但是并没有解决与利益集团脱钩的问题。因此外资投资或外资合资项目一般不愿意委托国内这类企业做咨询(当加入WTO后,境外咨询企业涌入后更是如此)。长此以往,国内造价咨询企业就会因不适应竞争而淘汰出局。
●境外的专业人士的自律机制,使得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加上风险自负的责任风险制度,从服务质量和手段上都对我们形成挑战在我国咨询业的管理主体是政府,行业协会更多的功能是协调和完成政府指派的任务,没有对专业发展的把握和主导权,无法控制本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对咨询业的管理基本都采用“政府宏观控制、协会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和设立监督机构对咨询企业的违规进行制裁和处理,而行业协会则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靠颁布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及对本行业人员的资格认可等方式形成了行业自我约束的管理模式,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在自我约束的同时,推动了本行业的发展,避免了外行评价内行的尴尬局面。为保证咨询人员素质和咨询服务质量发达国家比较好的经验有:
1.协会对咨询人员的专业教育和本行业发展的导向起重要作用。在许多国家行业协会有对本专业大学教育知识体系的认证权力和对本行业专业人士执业资格的认证权力,这样行业协会就通过对其会员资格的认可控制了专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而保证了在本行业内专业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2.协会负责颁布行业标准、执业人员道德规范和快速发布行业信息,使得业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有章可循,并且快速的信息处理手段保证了服务的可靠性,加上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不符合规定的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取消其执业资格等处理,使业内人士更注意个人的形象和服务质量,否则就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危险。
以上两条保证了咨询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上前面所述的风险责任制度作为信誉保证,因此境外的咨询业进入我国市场后给我们造成威胁和挑战是显而易见的。
二、入世后我国咨询业的发展设想
应当看到的是,入世后咨询业面临挑战的同时还孕育着许多发展契机,首先加入WTO后的产业调整驱使服务业的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而作为知识、技术非常密集的咨询业是现代服务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势必要受到重视,得以迅速发展;其次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引进、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中的竞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业务的需要都为提供专家服务的咨询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和成长的机会,根据我们对国际惯例的研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调研,我们对今后咨询业的发展的设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适合于咨询业有序发展的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咨询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全行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规范市场;调整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根据咨询业高度发达的美国的经验,在宏观上应该靠市场培育咨询业快速增长,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有序发展进行有效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咨询业管理组织通常采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其授权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各有分工、相互依赖、共同管理的组织形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咨询企业不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它在管理方式上以依法管理为主,不干预咨询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行业协会是非政府组织,是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机制业人员的纽带。从国外的情况看,行业协会起着比政府主管部门更为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力量较弱并且发展不完善,这是咨询业发展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咨询业管理的法制框架
咨询业管理的法制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于维护咨询行业秩序的法律制度。健全的行业法规体系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咨询市场的主要依据,是行业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纵观世界各国咨询业管理法规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法律、条例;二、细则、职业道德准则;三、技术规范。
(三)咨询业管理的机制
咨询业管理的机制是指咨询市场的运行机制。国际咨询市场运行机制的基本模式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宏观管理职能,为行业发展制定总体战略,做出长期规划,加强行业立法工作,负责各部门建的协调、监督和权力制衡;咨询企业在管理法规的约束下,通过与市场中的其他方构成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以优质的服务获取收益;咨询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达到专业教育标准、实践标准后,要经过执业资格考试并经过注册才能取得个人的执业资格。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相关的行业学会,接受行业协会在执业、继续教育及执业资格复核等方面的管理。
三、我国咨询业管理体系的实现途径
(一)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统一归口管理
我国咨询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市场上仍然存在各级各部门政府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这已成为影响市场秩序的主因。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统一归口管理,就是要调整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重新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在完成与所属咨询单位脱钩的同时,将原来分散的行业管理权归口集中于行业主管部门。
(二)尽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脱钩改制后咨询机构,多数属于无主管企业,对自身建设和提高的要求十分迫切,对市场和市场秩序更加关注。他们希望建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行业中介组织,加强业务交流,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咨询业都有专门的协会管理,政府极少干预。而我国的行业学会基本上属于学术团体,以开展学术活动为主,不负担实质性业务,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但从长远看我国的咨询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就必须使询业从业人员过渡到行业管理,即由专业学会和专业协会进行管理,改变咨询业中多头管理的局面。
(三)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由于我国咨询行业发育较晚,政府部门主要抓了企业资质审批这一环节的工作,对规范市场的问题抓得不够,造成成执业容易审批难。目前我国对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公平交易保障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业人员知识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等刚刚开始研究,因此,地方、行业的保护和市场垄断一时难以彻底清除。其次像人才自由流动不畅和一些行业、部门企业暂缓脱钩改制,对已经脱钩改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对市场管理应摆到重要的位置,要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对咨询业的资质评审和开业审查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严格把关是保证咨询业人员素质的有效“门槛”。
第二是建立清出制度。应该加强对咨询人员的注册管理,建立违规登记制度,特别是对违规的处罚,或清除出咨询业队伍,使道德规范和法规双管齐下。
(四)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保证有序规范运作
咨询业与国际接轨并健康发展必须由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也就是说在开展咨询业务过程中要有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制度遵循,防止办事人员行为不受约束,产生推诿、扯皮、腐败等现象。目前各地、各行业的细则及管理办法却很多,不利于理顺各种关系,因此在现有的各种规章和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样也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应付入世后可能带来的冲击。
(五)建立咨询业的风险约束机制
1.实行合伙人公司机制
大多数社会中介机构都应该实行合伙人制。合伙人制这种公司形式对其债务承担无限风险,大大增强了其责任风险,因而必将对咨询方高度负责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当咨询方的风险责任较强时,它们也乐于将咨询任务交给这类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机构去完成。这也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咨询业的监管。
2.建立责任赔偿制度
对于咨询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企业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当咨询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时应该进行赔偿。并与此配套要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为许多国家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投保责任险是执业人员开业的条件之一。
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管理的积极性,由行业协会对咨询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人员予以记入“黑名单”,并予以相应的处罚,直至终身取消执业资格保护信誉良好的咨询企业,同时控制了咨询人员中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
4.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制度
由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
5.推广担保制度
推广担保制度可以提高咨询单位的信誉水平。要求造价咨询机构竞争承揽业务时,提供金融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由于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会慎重的审查中介机构的承担能力、信用情况,才会决定是否给与担保,这将促使中介机构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我们通过研究国际发达国家咨询业的发展情况可明显看出我们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上都存在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解决咨询机构的“诚信”问题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机制和手段,只有加快对咨询业管理改革的步伐才能使咨询业迅速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