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首先我先表示我的质疑措辞有些过分,首先向专家道歉!我的原文在上。专家回复在下,请大家学习理解编写含义:
对于清单规范2003的疑问
初读清单规我感觉附录AB(建筑工程、装饰)、附录D(市政工程)编写质量较差,多处编制思想与项目设立矛盾,计量不合理。组价思路考虑的欠妥,违反了工程项目(分项工程)的计价规律。其他几章还可以,我认为附录C(安装)较好。
1. 项目划分忽略施工特点,给造价管理带来麻烦。比如模板工程计入措施费,不利于工程的阶段结算(形象进度款)。
2. 项目划分忽略子项的计量特点。土方工程把挖运组到一起。可事实上,挖的价格基本在某一地域时基本固定的,而运的价格差异却很大。桩按根计,这的没听说过。做分包时都没有听过如此如此粗泛的计量方式。这使此项定额没有可比参照,这种计量统一有何意义呢,按这个思路平米包干是最好的统一。可以想象编写人士多麽缺乏工程预算工作经验。
3. 项目划分、设立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场地平整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原为甲方责任,现在却以首层建筑面积包死的形式出现,叫人费解。这是怎样的一种引导呢?比如以实物计量规则,而预应力钢筋还要计算预留长度。防水的基层要到装饰工程里去找。
4. 项目划分过于粗。后多项目根据清单分类后,变得没有任何统一计量的特点,我建议各地区应该在第五级第六级编码上出计量规定。保温工程划分仅分为,屋面、墙面、天棚、柱、地面。油漆工程也只是以部位划分。这样忽略施工特点的划分使清单变得无意义。
我觉得该清单为做好接轨工作,
1不能与国际接轨,
2不能于现阶段计价习惯接轨。
虽然建筑工程子项繁多,但根据施工特点合理归类使其真正代表一定的价格含义。况且建筑工业化是大势所趋,如此落后的规范将把我国的工程建设引向何处呢?
专家朱连回复:
我是建筑工程和装饰编制组的副组长,对于你的批评,首先是表示感谢,因为象你这样关心清单规范的多了,清单的编制质量才有可能提高。其次是我,相信其他专家也会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对待你的批评。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 模板是根据混凝土接触面积单独计算,还是放在混凝土构件综合单价中,还是放入措施费中,从开始就是一个争论的话题。每种方法都有利和弊。 如果在实践中该办法确实给投资人的造价管理带来麻烦,那也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的。
2. 《计价规范》中的项目名称下的列项是一种粗线条的划分,具体到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还要根据项目特征细化,其中“弃土运距”是必须说明的内容。如果一个项目招标人规定一种以上的运距,还需要在清单中分别列项,使得投标人能够计算运费,除非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土方运距自己确定,并且包干。至于说到桩的单位以“根”计,其实《计价
规范》同时也给出了“m”也可以作为单位,供招标人自己选择。编制清单数量所应把握的原则与编制定额数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相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根据同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出的数量是唯一的,否则就会扯皮,并且很难仲裁。不同之处是编制定额项目首先考虑的是普遍适用性,而编制具体的清单项目就考虑该项目的适用性就可以,即较个性化。这就要求编制《计价规范》的项目划分时,必须是粗线条的,具体使用者可以有很大的空间去扩充,即增加列项,所以《计价规范》的每个项目下都可以进行999项扩充。回到“桩”的问题上,预制混凝土桩,如果根据设计图纸按“根”计算数量,甲乙两方会计算不同的数量吗?结论是不会,那末就可以使用“根”作为单位来计算数量。这和门窗按“樘”计算有相同的意思,接下来就是要根据《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对“根”进行准确的描述,使得投标人能够清楚综合单价所应该包括的内容和范围。“混凝土灌注桩”有两个计量单位的选择同样也是由于上述编制原则所决定的。的确,在工程承包市场上,灌注桩承包商按“m3”作为计量单位报价的很多,有的是按图示尺寸,有的是按实际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包括了大于图示桩直径部分的“充盈量”。由招标人来编制该工程数量时,显然按图示尺寸计算(可以是根或者米)更符合上述原则,而大于图示尺寸的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折算到综合单价中。
3. 在市场化趋势越来越大的今天,投资人将平整场地的工作交给承包商而不自己来做有什么风险吗?更何况原来的概预算就有“平整场地”的项目。在我看来,非但没有风险,而且对项目更有利。那末招标人在编制清单的平整场地项目时就要有一个计算规则作为依据,使得投标人根据同样的计算规则计算综合单价。而这样的计算规则应该是不容易被误
解或曲解的。
4. 项目划分的粗细,这在当时编制时就是突出考虑,也是讨论较多的内容之一,站在不同角度就能得出不同结论,还是先放到实践中检验为好。本规范的确是一个“接轨”的规范,经过一段实践后会更加符合国际普遍做法。因为编制该规范的目的是要原来仅仅熟悉概预算的人使用的,这就决定了不能照搬国外的那一套。那样虽然省事,但实践证明:行之无效,而且反对声高。本规范是否能引导我国的造价管理走向国际化还要实践来证明,但毕竟迈出了这至关重要的一步,而且具有可操作性,这本身就值得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