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6-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5)65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
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
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本页无正文)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1、在建设厅苏建定(2003)371号、苏建定(2003)372号和苏建定(2003)373号文件通知规定之前,实行包工包料采用原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预算工资单价均按照30.00元/工日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仍按工资调整文件执行。
2、工程使用预算定额(2003年计价表除外)其机械台班中工资标准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